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填寫日期:
日期 地點與事由 自駕通行費(元) 住宿(元) 大眾運輸(元) 膳雜費(元) 計程車資(元) 小計
主管簽核印鑑預覽
申請人印鑑預覽

相關法規:

應檢附憑證:

  • (一)膳雜費:
    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 1. 國內出差膳雜費:
      •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元。
      •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 (二)交通費:
    • 1. 乘坐飛機之旅費:
      •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 (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檢附證明行程之文件,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作為原始憑證。前述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文件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 2. 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 3. 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為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 4. 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 5. 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行)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 6. 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