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業稅:
- 營業稅是消費稅,屬於代政府收向消費者收稅,因此如果預計要賺100元,實際上定價要是加5%的105元,代收5元營業稅,繳完稅才是真的是賺100元。
如何節稅?
與公司營業項目有關的所有進項,儘量努力取得統一發票。
取得之進貨及費用發票(收據),核對有關統一編號、公司抬頭、地址等,書寫是否正確, 以憑扣抵營業稅。
取得固定資產要辦理退稅
- 按時申報營業稅、按時繳稅
要看您所處的產業特性與未來的企業規劃來決定較適合。
若上下游廠商、銷售平台或招標單位無特殊要求,公司跟行號都一樣能做生意,只是在觀感/名稱專屬權/清償責任上有所不同。
公司給人的觀感規模較大/公司名稱為全國專用,行號則為單一縣市專用/公司只須就出資額負清償責任上限,行號則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
注意事項:
- 行號公司是不能轉換的,但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可以轉換的,所以如果公司以後才要找投資人,到時候再轉換即可。
對本議題有興趣可參考相關文章:公司與行號?簡單3問題教你決定選擇企業類型及瞭解差異性!
如代匯股款時,請附代匯款切結書。
負責人委託代辦,請附代辦授權書,為因應洗錢防制法,本事務所不承辦負責人無
法親洽業務。
簡單的說:股東不用負經營責任,但是董事要。
股東只是出資者,基本上並不負管理上的責任。董事則是有公司的事務執行權力和代表權。
原則上若是負責人本人去開立籌備處戶頭帶以下資料就可以:
不過,現在許多銀行為了因應洗錢防制法,會有許多不太相近的規範,建議要前往時先打電話到銀行詢問較佳。
至於籌備處要不要刻印章?可以順便詢問,因為籌備處印章只會用到一次,較不建議先刻好唷。
由於洗錢防制法的因素,已將開戶相關內容和注意工作製作成「開戶需知」的SOP,給專屬委託我們辦理工商登記案件的客戶使用。
非客戶暫不提供資訊情報唷。
為因應洗錢防制法將記帳士跟會計師納入為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若對客戶準備或進行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時,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
所以現在於公司設立時,都必須加強對客戶的實質審查。
沒有特定限制是否一定要在同一頁,為節省紙張可以印同一頁。
目的只是提供會計師簽證時驗資使用,有影印清楚可供辨認比較重要
單純以政府規費來說,並不會加收,但如果以事務所的代辦費用來說,就要看情況囉,參見底下詳細說明:
由於申請營業項目目前並沒有數量上限,而且政府規費也不加因此而提高。
因此許多首次成立公司的創業者,會把想要的營業項目都一口氣選擇申請起來放,表面上看起來似乎節省了未來變更登記的費用,但可能貪多會嚼不爛而消化不良唷!
注意事項:
自用住宅可以申請成為營業地址,只是之後房屋稅及地價稅需依辦公區域所佔總住宅面積的比例去計算營業用的稅率,最低需為總面積的1/6。
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行號或公司,以自用住宅作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房屋內若沒有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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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之前,要先做的事情是申請『預查公司名稱』,以及『公司未來預計營業的項目」,但並不需營業地址。
想知道設立要準備哪些文件及辦理的時間,不妨參考:公司設立要準備哪些文件
目前公司設立已取消最低資本額限制,因此設定多少金額並沒有限制。
不過,雖已無最低資本額限制,但仍建議資本額最起碼要能支應維持公司的日常所需較為合理;特別是如果當公司申請的營業項目很多時,資格額最好也一併拉高,免得申辦設立有可能被主管機關給拒絕。
我們公司設立辦到好的服務,有幫忙代刻公司印鑑大小章2組,但這個是專給公司或是有開發票的行號的專案,如果是使用收據的行號,是一組公司印章大小章+店章。
一組會交給公司,後續公司與政府單位往來要使用這組,如變更登記或遷址時會用到;另一組辦理稅務工作時使用。
但是如果只委託我們設立的客戶,不提供刻發票章的服務。
公司印鑑大小章在公司設立完成後會交還給貴公司,請貴公司要仔細保管。
公司印章與種類可分為三種,不可混用:
1. 設立機關:
公司設立印鑑,未來與公司登記異動有關:如設立登記、變更、申請工商憑證、修章等,都需要使用與設立登記表相同的大小章
2. 國稅局:
發票章跟負責人小章(購票證背面的印鑑卡),公司未來營運時購買發票使用,負責人小章應與設立時的負責人小章同顆,較易管理。
3. 銀行:
銀行大小章建議可以刻篆字,較難仿也不易造成未來別人拿到你公司大小章就能領錢的情況。
詠雋在建議:
強烈建議創業者自已刻「銀行帳戶用的」大小章,而不是全部用同一組印章會比較安全。
營業登記可申請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
但若您設立地點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在設立前針對某些等特定行業會強制審查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是否相符,才能完成營業登記手續。
因此,建議您設立前要先瞭解自身的地點是否符合規定,避免後續若不符合規範時,無法設立公司或面臨被迫遷移的窘境。
先說結論:仍然要訂租約。
以設立來說,因為訂定租約在某些縣市的設立機關才能設立,以稅法來說不管是不是無償使用,都仍是要租約,差別只是在於有償與無償。
至於無償租約是所有的公司都能適用嗎?
那可不,因為稅法有相關規定。按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簡單的講,如果你開的是公司,你的租約不管租哪裡,都是要被設算租金收入的,就算你們主張無償使用,也會被國稅局用「市場租金行情」來課徵「房東的租賃稅」。但如果是「行號」,有例外規定。
如果有房貸,要特別留意房貸利息扣除額的金額會受影響,一是因為國稅局認為既然有租金收入,自然不可以抵扣全額的房貸利息支出啦!
若您是登記在「自宅」或「親友家」,請提供「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所有權狀」或「第一類建物謄本」的檔案給我們。
如果沒有房屋稅單的話,可以申請房屋稅繳納證明當作證明,有興趣的朋友請追蹤我們的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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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登記可申請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
但若您設立的地點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在設立之前,針對某些等特定行業會強制審查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是否相符,才能完成營業登記手續。
因此,建議您設立前要先瞭解自身的地點是否符合規定,避免後續若不符合規範時,無法設立公司或面臨被迫遷移的窘境。
計有①營業稅及②營所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①營業稅:營業人代國稅局向消費者收取的稅金,每兩個月要申報一次,並繳納給國庫。
②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或稱為公司所得稅,在公司有獲利(賺錢)的年度才需要,在隔年5月份辦結算申報時,繳納給國庫。
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是否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調整銷售額,亦得視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
講白了,就是稅務員的裁量權,並沒有規定「低於20萬」,稅務員「一定就會」核定使用「收據」喔!
理論上可以,但現在實務上會被國稅局用解釋函令打回票,更多的內詳請看,下面相關文章的說明:
不等於!
①營業稅部份:向消費者收取的稅金,可以與自己進貨時付出的營業稅金相抵減。
②營所稅部份:若為虧損者當然不用繳,創業初期未回本前自然也不用繳,有賺錢才需繳。
申請時間:7-10 天
費用:NT1,500元(包含420元政府規費)
憑證會直接寄到公司設立地址,記帳客戶請寄來給我們授權。
注意:設立時併案申請只收政府規費420元,若往後由詠雋代辦,酌收服務費一共1,500元。
工商憑證的用處:詳細說明可以參考本文章:10分鐘搞懂 | 工商憑證的用途、好處 | 詠雋稅務
創業的初始,老闆對於營業稅的觀念與法律規定有所出入:
從公司開業日期開始,不論是使用發票的行號,或是公司組織,不論有沒有買發票,或是公司有沒有收入,都要辦理營業稅申報。
除非有辦理停業,可以暫免申報營業稅。
未辦營業稅申報會被罰 $1,200,也會有違章記錄唷!千萬不要以為沒有買發票或者公司沒開始賺錢就不用報。
因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在自 98 年 4 月 13 日廢除,可以參考: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原因及時間為何?廢證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何?
在辦理公司登記或申請行號完成之後,所取得的「設立核准公文」及「公司登記表 / 商業抄本」等等,就是已完成營利事業登記的證明!
要成為一間合法營業的公司,還要辦理到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的工作,並取得國稅局函,才能算是真正安心的開始營運。
因此與廠商往來合作時,要如何讓廠商或下游知道它是一間合法的公司,可透過底下的查詢教學瞭解:3步驟輕鬆查詢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的資料
營業稅可扣抵、營所稅可入帳之憑證
進貨(料)、工程款、預付款、分期付款、定金之發票或退回折讓證明單。
購置五金、工具、書籍雜誌、設備、貨車、客貨兩用車、機車、裝潢工程、空調工程、小噸數冷氣、電話、電腦硬軟體、辦公用品、其他固定資產之發票。
汽車加油、修理之發票。
出差住宿、租用設備之租金發票。
參加外界訓練費用之發票。
佣金支出、利息支出、運費取得之發票。
工作服、衛生紙之發票。
報紙、雜誌、電話簿產品廣告收據。
水費、電費、瓦斯費收據。
機票扣抵聯(需為員工)。
其他。
與公司營業項目有關的所有進項,儘量努力取得統一發票。
取得之進貨及費用發票(收據),核對有關統一編號、公司抬頭、地址等,書寫是否正確, 以憑扣抵營業稅。
取得固定資產要辦理退稅
傳統發票: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
電子發票:
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簡單的說,如果你開立的是傳統發票,寫錯就要作廢重開了,不存在什麼蓋小章或蓋負責人章的規定。
至於開電子發票,必須作廢的證明聯要收回來,千萬不能作廢就丟掉了,這些都是不正確的觀念。
以下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僅可列為公司費用:
一、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應取得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二、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憑證名義雖為出租人,如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以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考量營業人用戶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營業人承租房屋繳納公用事業費用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得比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則應取具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
可以扣抵,以火車、高鐵、客運、國內飛機票根之正本作為憑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
- 對於出差相關議題文章可參考:國內出差 | 除了發票,還要注意什麼才能報帳?
簡單整理營所稅的申報方式如下:
01 / 書面審核(書審) | 02 / 查帳(成本逕決) | 03 / 查帳 |
---|---|---|
審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看報表的合理性,如有需要再發文來調帳冊及憑證(抽查率10%)台灣中小企業70%採用。 應納所得稅
| 不查成本帳(成本逕決):毛利率自行調整,不低於同業水準。只查管、銷費用。 應納所得稅
| 查收入、成本(進貨、銷貨、存貨明細表) 、管、銷費用及公司資金。 應納所得稅
|
※查核準則第72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加班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相關報導:
※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
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談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一、旅費支出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
《國內出差》 宿 費: 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准予核實認定。 膳 雜 費: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 700(元/日) 2.其他職員 600(元/日) 交 通 費: 憑證核實認定。
《國外出差》 膳宿雜費: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
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5成列支。 交 通 費:乘坐國際飛機之旅費,應以機票票根(或電子發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買證明(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
原始憑證。憑證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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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
※交際費依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計算如下:
金額級距(元) | 簽證、藍色申報適用 | 普通申報適用 |
900萬以下 | 勞務淨額 * 1.2% | 勞務淨額 * 1% |
900萬零1 ~ 4500萬 | 勞務淨額 * 0.8% + 36,000 | 勞務淨額 * 0.6% + 36,000 |
4500萬零1以上 | 勞務淨額 * 0.6% + 126,000 | 勞務淨額 * 0.4% + 126,000 |
3000萬以下 | 進貨淨額 * 0.2% 銷貨淨額 * 0.6% 運輸淨額 * 0.7% | 進貨淨額 * 0.15% 銷貨淨額 * 0.45% 運輸淨額 * 0.6% |
3000萬零1 ~ 1億5000萬 | 進貨淨額 * 0.15% + 15,000 銷貨淨額 * 0.4% + 60,000 運輸淨額 * 0.6% + 30,000 | 進貨淨額 * 0.1% + 15,000 銷貨淨額 * 0.3% + 45,000 運輸淨額 * 0.5% + 30,000 |
1億5000萬零1 ~ 6億 | 進貨淨額 * 0.1% + 90,000 銷貨淨額 * 0.3% + 210,000 運輸淨額 * 0.5% + 180,000 | 進貨淨額 * 0.05% + 90,000 銷貨淨額 * 0.2% + 195,000 運輸淨額 * 0.4% + 180,000 |
6億零1以上 | 進貨淨額 * 0.05% + 390,000 銷貨淨額 * 0.15% + 1,110,000 運輸淨額 * 0.5% + 180,000 | 進貨淨額 * 0.025% + 240,000 銷貨淨額 * 0.1% + 795,000 運輸淨額 * 0.4% + 180,000 |
經營外銷業務 | 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2 % | 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2 % |
※相關報導:
一、公司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必須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際費支出雖在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 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營業費用,倘屬於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營業人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二、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與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業務有關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按交際費核認,為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釋所明文規定。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發布新函釋,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前揭函釋所定之「交際費」範疇,自102年1月1日起,依上開約定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與納稅義務。
三、營利事業之交際費與廣告費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 37 條第 1項所謂「業務上直接支付」係在強調交際費 必須與經營之業務直接相關,並非在規範款項支付之方式。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8 條 第 1 款規定之廣告費則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對不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兩者之對象性質上 自有特定及不特定之差異。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巨額廣告費支出3千5百餘 萬元,經查該筆支出係邀請並贊助醫師參與國際會議相關費用,依所得稅法第 37 條規定,交際費應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廣告費則著重於企業及其商品良好形象建立而支出之費用,主要為對不特定 對象所發生之費用。該支出核其性質為該公司推廣業務而對醫生之招待,應予轉列交際費項目,並就 超限部分剔除補稅且依所得稅法第100之2條加計利息。
四、實際取得外匯收入之外銷,始得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 外匯收入者,除依同條第1項各款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 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要件為有「外銷收入」且取得「外匯收入」,若未取得 外匯收入,則不得列報特別交際費。
擴大書審:
適用在營業收入+非營業收入總額在3000萬以下的營利事業,3000萬以上或一些特殊的行業(如投資公司等),則不適用擴大書審,一般書審率約在6%-10%之間,如果採擴大書審申報,沒有進項異常等問題,應不致於會被國稅局查帳。
所得額標準:
所得額標準與擴大書審不同,營利事業在計算時以其營業收入*所得額標準純益率+非營收-非營損=課稅所得,採所得額標準申報並無營業收入的上限,各個行業可以適用所得額標準申報,且採所得額標準申報,除有重大異常外,國稅局是不能調帳查核,必須依書面資料核定,不過,所得額標準往往較書審率高。
同業利潤毛利率:
是收入成本無法分析時,國稅局用在計算毛利的(同理,同業淨利率是未提示帳證時核算至營業淨利的),一般而言,同業利潤標準>所得額標準>書審率,這三個純益率是在不同時候使用。
公司憑證不足要用查帳方式申報不划算,若是採用擴大書審申報因營業額已超出標準,被抽查到帳的機會相對提高,建議改用所得額標準繳稅也不是就絕對不查喔,只是抽查機率比較低而已。
若想完全安全過關,可依同業利潤標準繳稅(只是一般公司客戶都不能接受而已)
至於說書面審核不是適用於費用不足的公司嗎?
不對喔!
它是給憑證足夠只是不想送帳備查的公司,所以不代表書審案件就不查喔,所以國稅局最終還是希望公司都能誠實繳稅,帳上實賺多少就繳多少最好囉,他們也省的查帳啊。
想要不被查只能使用同業利潤標準,因為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當營利事業未提示各種證明及帳冊憑證時,採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也就是說查帳時就算不送帳冊,最高也就是使用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因此只要你申報數達到同業利潤標準,而沒有逃漏收入的情況,那是絕對不會被查帳的。
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若高於該業之所得額標準者,原則上稽徵機關以原申報額為準做書面審核,但是並非百分百。
營業稅和營所稅其實有勾稽,用營業稅反推利潤扣除一些不用抵稅的費用,其實大概就知道灌水多少,所以依所得額標準申報,不管3000萬以下或以上,只能說查帳的機率非常非常低,但不保證一定不會查(有重大問題才會被調帳),若不會查,那就是依同業利潤率申報,但是這個標準會比所得額標準高,因此很多人用所得額標準申報。
營所稅如採查帳方式有成本逕決法跟進銷存法,成本逕決法是成本按照同業標準去做,不查成本只查費用的意思,所以會有費用不足的問題。
那麼進銷法呢?是指甚麼?要查的是甚麼?也會有成本、費用不足的問題嗎?
進銷存法是指有成本帳簿可供查閱,也就是有做成本帳!使用進銷存法,不能避免成本或費用不足的部份!要做成本,要成本可做才行,如果是買賣業,也要一進一出是對的上的【包含品名、單價、數量】。
會使用成本逕決有兩種可能
所以,查成本與費用並不是兩個一樣的部份!
通常,查帳,稅務員都會要求要查到一定要補繳的稅額,這都要端看稅務員的自由心證了。
勞保、勞退、健保一覽
無員工,僅負責人1人 | 員工1人以上未達5人 | 員工5人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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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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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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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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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二代健保法修正案規定為2%,且計算金額上限為1,000萬元,也就是超過1,000萬元時以1,000萬元來計算,不再往上加,同時也會設有下限,也就是低於下限的金額就不計算補充保險費。
那些薪水以外的收入要計收健保補充保險費?
每年1/31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的補充保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向健保署申報。
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與自然人(健保保險對象)簽訂的租賃契約,如租賃物係供該行號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且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立租金扣繳憑單者,則該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即屬稅法上之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非營利組織(如慈善團體、基金會)承租自然人之財產,該非營利組織為稅法上租金收入之扣繳義務人,即為健保法上之扣費義務人,因此於給付自然人房東租金收入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即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海外所得不計收補充保險費。
目前須計收補充保險費的所得,皆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計費範圍。
法人不是保險對象,所以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所得不需繳納補充保險費。
雇主或自營業主(負責人)係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當計算其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時,為避免重複計費,應以減除其投保金額後之股利所得來計費,不可以再減除其薪資所得。
應依房屋持有人之實際租金收入多寡分別計收補充保險費(同所得稅扣繳憑單之所得人)。
於申報扣費明細清單時,亦請依所得人分別列示。
公司行號支付租金給個人房東時,若單次給付租金超過2萬元,須先扣取10%扣繳稅款及1.9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後,再把餘額交付給房東.
也就是說,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實際應由房東自行負擔,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等同是租金的一部分,須併計為房東的租金所得,承租人須注意依併計後的租金扣繳稅款及代扣補充健保費。
臺南市張先生為了經營泡沫紅茶店,在東區向林姓房東承租一個店舖,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0,000元,另需負擔房東的租金扣繳稅款與補充健保費,這種情形下,不知要扣繳多少稅款及如何填發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租賃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即該紅茶店之負責人)於給付租金時,按給付總額依扣繳率10%扣取稅款,給付總額包括扣繳義務人代納稅義務人支付之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以張先生為例,每月租金30,000元,並代房東支付扣繳率10%的扣繳稅款,以及保險費率1.91%的健保補充保費, 因此張先生填發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不是30,000元,而是34,056元【30,000÷(1-10%-1.91%)】,即租金的扣繳稅款是3,406元(34,056×10%);健保補充保費是650元(34,056×1.91%)。
國稅局再度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31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月營收8萬元以下 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以下 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下 | 月營收8萬-20萬 | 月營收20萬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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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體店面 | 建議登記 | 需登記 | 需登記 |
無實體店面 | 建議登記 | 需登記 | 需登記 |
稅籍登記(國稅局) | 需登記 | 需登記 | 需登記 |
課徵營業稅 | 不需課徵 | 查定課徵 | 申報課徵 |
營業稅率 | 不需課徵 | 1%(若使用發票5%) | 5% |
使用統一發票 | 不需課徵 | 國稅局核准免用或使用 | 需用統一發票 |
營業稅課徵方式 | 不需課徵 | 由國稅局按季開徵 | 每2個月申報一次 |
房屋稅與地價稅 (有堆置貨品) | 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但營業用面積最少1/6。 | 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但營業用面積最少1/6。 | 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但營業用面積最少1/6。 |
房屋稅與地價稅 (無堆置貨品) | 仍可依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 | 仍可依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 | 仍可依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銷售金額6%計算營利所得 | 視情況而定 | 每年5月需申報,公司稅率18-20%,行號免徵營所稅 |
個人綜合所得稅 |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所得依據拍賣平台所有成立的交易計算之) | 依核定營業額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 | 公司分配之股利,或行號的當年度淨利,併入個人綜所稅 |
現在不論只要是設立,都是要辦商業(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或辦稅籍登記後,國稅局自動請你補辦商業登記。
稅籍登記不等同商業登記,也不等同行號成立登記,而且辦好國稅局的稅籍登記之後,國稅局仍會要求您去辦商業登記。
注意事項:
未辦稅籍登記: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未辦商業登記: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1. 每月銷貨貨物超過8萬元。
2. 每月銷貨勞務超過4萬元。
讓我們先瞭解營業稅:
一、營業稅起徵點:
銷售貨物達新台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因此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無需辦理設立營業登記,亦無需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月營業額達二十萬元:
需按公司法規定辦理設立營業登記証及開立統一發票,每兩個月繳納5%營業稅、每年繳17%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月營業額介於$80,000~$200,000:
需按商業登記法辦理申請登記,以及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
以各管區分局核定之營業額(ex. 每月10萬元 )的1%為營業稅,每三個月稽徵機關會發單通知繳納,每年採簡易申報書申報所得稅
更詳細的介紹請參閱:網拍創業:經營網拍前,先瞭解網拍登記與課稅的遊戲規則
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資料明確,因此,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但是,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高頻存入帳戶:
倘若營業登記處所有供堆置營業貨品,已非屬住家用範圍,自應與實體商店一樣,按實際堆置貨品之面積改課,但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有最少改課1/6之規定。
原則上最新的函令是只要達到每月8萬元,就要辦登記。
如果被稅務員抓到才辦設立,等同於稅務員會取得上述所有的銷售資料,並且依全部取得的資料先進行補稅,再做開罰,甚至可能因此而喪失可申請免用發票的資格,得不償失。
1. 金流
2. 常進出口貨物,海關通報。
如果購買國外的勞務想要抵稅,必須準備以下文件:
1.合約
2.商業發票
3.付款證明
一、境內買家為營業人(B2B):
(一)查定課徵營業人於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二)一般專營應稅營業人購買之電子勞務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兼營營業人,則應於申報該期之403申報書時,自行填入購買國外勞務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營業稅,不必另外以408繳款書繳納。
二、境內買家為境內自然人(B2C):
境外電商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境內自然人免予繳納。
一、境內買家為營業人(B2B):境內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課稅所得=我國來源收入 * 淨利率 * 貢獻度
扣繳稅款=課稅所得 * 扣繳率 20%
二、境內買家為境內自然人(B2C):境外電商依扣繳率申報繳稅。
代儲值是屬於銷售勞務,起徵點 4 萬,即要辧理登記。
假設每月筆數達數百筆,很可能就超過 20 萬元,就有被核定開發票的可能性。
要合法報關就有進項。
沒有進項的原因多半是因為進口時需要繳交「5%營業稅」,你沒有用公司行號的名義申報才會導致沒有進項的問題產生。
進口貨物,不要私人集運而採用正式報關就會有進項可以扣抵。
想要知道更詳細的可以讀我們這篇文章:國外進貨報稅!老闆要注意3件事? |竹北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