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行號變更登記服務項目
- 負責人變更
- 資本額變更
- 所在地變更
- 商業名稱變更
- 營業項目變更
- 出資額轉讓變更
- 營業合併變更
- 組織變更
- 停業登記
- 復業登記
- 歇業註銷登記
- 負責人姓名/住居所變更
- 經理人委任/解任變更
- 經理人改名/住居所變更
- 商業分支機構設立/變更
- 商業分支機構廢止登記
- 門牌整(改)編變更
- 印鑑變更
相關法令規範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1. 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 十五日內為之。
3.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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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行號變更登記服務項目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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