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難免因為業務需求而需要在國內出差。當企業出差完後,難免有疑問,該提供哪些單據給事務所報帳?或是提供什麼樣的單據能報費用?是否能達到抵稅的目地?
今天詠雋稅務整理了相關的資訊與您分享,帶您一塊來瞭解:國內差旅如何計算?要準備哪些單據報帳及後續要完成哪些稅務申報工作?
國內出差旅費的定義:
是指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中,為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依企業或雇主業務目地及實際需要編列的費用。報支差旅費時,應以出差登記,並應就事實發生經過,取得符合稅法的單據,並填寫必要的文件以列報相關費用。
我們一般將國內出差與國外出差合稱為「旅費」。
因為想跟大家分享的內容比較多,因此拆成兩篇文章跟大家分享,本次分享有關「國內出差旅費」的列報相關資訊,若有企業朋友想瞭解關於國外出差的部分,我們會再專文介紹,請大家拭目以待。
國內出差的旅費限額: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簡單的說:今天公司要列報差旅費用,必須是要先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用來證明與營業有關係。如果沒有填寫,只單純的提供所謂的發票或是單據,那應該用別的會計科(項)目,比如:「雜費」或「其他費用」列帳。
旅費在國內出差的內容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定,將旅費切成膳宿雜費及交通費。
但是為了說明方便,我們還是把國內差旅費內容分為這三大類: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底下文章我們會針對這三大費用分別說明需要的單據,如果你的公司是委託事務所記帳的企業朋友,記得要把單據收齊給事務所,這樣才不會造成可以抵的稅忘了或無法抵扣喔!
國內出差的住宿費
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簡單的說:如果出差有住宿的時候,必須要有旅館的發票、收據、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三者中的一項)才可以報帳。如果沒有取得的話,那你的過夜出差,是沒辦法報帳抵稅的唷。
膳雜費的列支標準:
而針對膳雜費的部分,根據查核準則的規定,有所謂的日支標準,狸小路稅務悄悄話在這邊幫大家整理了上圖的日支標準讓大家作個參考。這邊要特別提醒大家,法律的規範如下,萬一公司對於膳雜費的補貼比較高的話,要視為員工所得並且列報該位員工的薪資費用。
針對薪資扣繳的相關文章,有興趣的企業朋友可以以參考延伸閱讀裡的說明:
- 《 延伸閱讀 》薪資扣繳是什麼? 7分鐘瞭解所得稅扣繳規定
1.國內出差膳雜費:
-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元。
-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
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3.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4.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
針對第二、三項我們未來會有相關的文章分享,這邊就先暫時不多作介紹,只針對法律的規範跟大家提一下。
國內出差旅費可以報營業稅抵扣嗎?
當出差完畢之後,不論是員工或是老闆總會拿到出差期間的單據,在這些單據中是否可以抵扣兩個月申報一次的營業稅呢?根據稅法的規定:
員工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扺銷項稅額;但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核屬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簡單的說:今天如果公司員工或老闆出差,在出差的交通費用,不管是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拿來在營業稅申報期間抵扣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需做成差旅費報告單,而不是打完統編之後就直接丟給事務所,原因是因為事務所並不會瞭解公司實際的營運情況。
如果直接就交給事務所,那很可能因為事務所不瞭解公司真正的營運情形,而導致未幫公司進行抵扣。因此在公司營業稅申報時,要繳的稅就會相對的比較多。(針對營業稅申報的情況,有想要瞭解的企業朋友,可以點選延伸閱讀的文章,窺探一二唷)
- 《 延伸閱讀 》營業稅申報!7分鐘看懂公司哪些進項發票可扣抵節稅?
除此之外,如果在出差的過程裡,有涉及到招待出差對象的部分,在營業稅申報時,也不能抵扣,因此如果當出差完之後,要填寫出差報告單,必須把自已的出差費用整理好填寫在出差報告單中,至於招待出差對象的,不能填在出差報扣單裡,要不然就誤進行抵扣了,反而會遭受處罰呢!
國內出差旅費可以抵扣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相對於營業稅的規範而言,營利事業所得稅沒有這麼嚴格,原則上只要是公司的費用都可以列報在公司裡,那如何證明是公司的費用呢?最簡單的判斷方式就是打上公司的統編,或是註明公司的抬頭。
因此,不論公司的老闆或是員工出差,拿到的是沒有寫抬頭或是沒有統編的收據,想要拿來列報公司的費用,需自行去刻一個橡皮章來蓋上;不然直接拿到事務所來報帳,有可能因為像我們前面談過的,由於事務所並不會瞭解公司實際的營運情況,可是會被認為是不屬於公司的費用,那就只好按照稅法的規定剔除而請老闆多繳稅囉。
國內出差的旅費列報常見問題有哪些?
股東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是多少?
(一)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或執行業務之股東,基於事業業務需要,不定期自外埠居住地至該事業所在地處理、稽核或視察業務,所核實支付之交通、膳宿雜費,營利事業方面,得依有關規定,以旅費列支。
個人方面,得適用本部核定之營利事業員工差旅費、日支費免稅標準之規定;惟如係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膳宿雜費,則屬津貼性質,應併計受領人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按薪資支出予以認定。
(二)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及執行業務之股東,基於個人之目的,或非執行業務之股東,至該事業所在地查詢有關業務,所發生之交通、膳宿雜費,核屬私人費用,不得列為事業之費用。(財政部71/12/08台財稅第38852號函)
如所述股東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比照部頒核定之營利事業員工差旅費、日支費每人每日六百元免稅標準之規定
公司派員工出差至外縣市受訓該列報出差費?還是訓練費?
員工出差及受訓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者得列為當年度之旅費及訓練費等費用。
旅費及訓練費之相關稅法規定,請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68條之1。
出差費都有憑證,但都超出日支表,這樣還可以認列嗎?認列後會再被剃除嗎?是否會再多支付稅金(營所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旅費:
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
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依據上述規定,若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行剔除該費用,若國稅局查核仍有未善盡扣繳申報義務而被處法之風險。所以,建議超限部分通報員工個人薪資所得,公司也可以認列該費用。
員工出差住宿只有打公司統編的發票(收據)但沒有出差報告,這樣是否可以報帳?
依查核準則74條關於旅費之報支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國內出差記帳報稅找詠雋
有關國內出差報帳的規定,我們先聊到這邊。雖然公司在草創期可能可採用書審的方式申報營所稅,但作為企業的經營者,還是要瞭解企業的金錢流向。
身為企業的經營者,儘管可以選擇才是採用擴大書審申報方式,但仍是有記帳的必要性,才能瞭解公司的費用哪些是該省該花的?如果您的企業未雇用專職會計,而又希望有專業的事務所服務帳務,歡迎和我們預約時間辦理!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